劳动管理规章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09-12 01:02:00

第一章   总则
第一条  本公司各类人员统称为公司员工。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。
第二章  劳动管理体制
第二条  建立公司和员工劳动管理体制。通过劳动合同及管理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。公司办公室是人事劳动工作方面的兼管职能部门,其职责如下:
一、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。
二、负责员工的招聘和调配。
三、负责拟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监督和检查,核算人工成本。
四、负责社会保险各个险种的审核、检查执行情况。
五、负责员工职业、技能、岗位培训。
六、负责员工福利待遇的制定和落实检查。
七、负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、续订、终止、解除、违纪、违章案件的查处各个环节的运作程序。
八、负责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。
九、负责员工劳动能力鉴定、办理退休(职)工作。
十、负责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调转手续。
第三章    劳动关系
第三条  依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确定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。
第四条  劳动合同的签订
以荆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《劳动合同书》为文本,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。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主程序通过的一系列规章、制度、管理、分配办法为附件,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五条  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
一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,用人单位提前30天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,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即行终止;
(一)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;
(二)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;
(三)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、死亡的;
(四)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。
三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期限届满时,企业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:
(一)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达3次,并有明确记录;
(二)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。
符合上述款项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。
第六条  劳动合同的解除
一、公司、员工双方协商一致,均可解除劳动合同。
二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;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;
(三)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:包括被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的,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、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、被人民法院判处拘留、三年以上有期缓刑的、被劳动教养的;
 因以上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。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,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;
(一)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
(二)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,符合裁员条件的;
(三)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。
(四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
四、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公司不能以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。
(一)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;
(二)患病或者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
(三)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;
(四)员工应征入伍,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;
(五)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;
五、员工与公司解除合同,必须提前30天或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,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
(一)在试用期内的;
(二)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;
(三)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;
(四)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,强迫劳动的。
第四章  教育和培训
第七条  公司要注重抓好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,以不断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技能,员工必须接受和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,以适应公司需要。公司上下要树立以人为本,以德经商的管理和经营理念。
第五章  福利待遇
第八条  企业积极为职工谋福利,创造宽松的条件,以激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。
一、婚、丧假待遇
(一)婚假:员工本人结婚,婚假假期为 3天,晚婚为7天。
(二)丧假:员工遇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,丧假假期为3天。
(三)员工要结婚时,对方不在本地的;员工遇有请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实际路程及交通状况另给予路程假。
(四)在批准的婚、丧假和路程假期间,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交通费、食宿费全部由员工自理。
二、病假待遇
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医疗期内,享受病假待遇,病假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%发给。
四、女员工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待遇。
(一)在“三期”内不能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,应延长到“三期”期满。
(二)孕期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的应算出勤。
(三)产假不少于90天。产假期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,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六章  社会保险
第九条  员工被公司招用,建立劳动关系,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权力。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薪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,本人也应缴纳社会保险。
第十条  社会保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,社会保险包括: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及生育保险。
第七章 附则
第十一条 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、市、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按国家、市、区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 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 
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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